《广西中医药大学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

2021-03-05 11:32:00纪检监察室

关于印发《广西中医药大学关于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通知
学校各单位、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广西中医药大学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16〕35 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广西中医药大学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中医药大学

2017 年 1 月 5 日

广西中医药大学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查处我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广西中医药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应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声誉,坚持科学精神和严谨治学态度,倡导求真务实的学风。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以及其他以广西中医药大学的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和界定
第五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协调,并设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委员会处理学术不端的职责:
(一)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
(二)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三)裁决学术纠纷;
(四)拟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五)按规定对有关学术争议事项进行复议。
第八条 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各单位或基层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或基层学术不端行为的初步调查、认定并形成处理意见。对重大学术不端事项,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工作组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处理意见。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他成员与被举报人、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成员对调查和认定过程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 学术不端的受理、调查和认定

第十条 接受举报和受理    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对于无实质内容且不能提供具体证据或线索的匿名举报或经初步核实,认定不属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则不予立案。

第十一条 立案    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对于经初步核实,认定确属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要进行立案调查,并在7 个工作日内通知被举报人、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及实名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调查程序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工作。
(一)调查工作一般由被举报人所在的基层学术单位负责。或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成的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当不少于 3 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三)基层单位或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调查结论及处理建议一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三条 对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不端的教职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相应给予下列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或终止科研项目,并报相关经费下达单位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当年或三年内项目申报资格;
(三)报请相关部门撤销其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取消当年或三年内的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的申请资格;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五年内取消晋升高一级职务的资格;或降低、甚至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调离教学岗位,或取消教师资格;
(六)当年停止招收研究生;三年内暂停研究生招收;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七)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不端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校外兼职导师,取消在我校访问、进修及兼职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相应给予下列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暂缓学位论文答辩;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三)取消学位;
(四)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我校指导教师被认定在指导校内外学生学位论文中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相应给予下列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指导教师资格;
(三)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除上述学术处理外,涉及其他行政、党纪处分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构成违纪违法者,移送纪检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有过失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十九条 处理决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