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查阅与借阅须知

2015-03-22 16:35:03

档案借阅与查阅须知

1. 资料的借阅,必须经机构办主任同意后,方可在档案管理员处办理借阅手续。

2. 借阅人仅限于药监部门、申办单位及其委托的合同研究组织、伦理委员会、临床试验研究人员,由档案管理员对借阅人进行借阅的资格审核。

3. 借阅资料由档案管理员清点,借阅人确认无误后,按要求写借条,并在档案借阅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4. 归还时由档案管理员清点后方可取回借条,同时在借阅登记本上签名。

5. 借阅人应爱护档案,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涂改、翻印、抄录及拆阅。

6. 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对于申办者提供的有关新处方、制剂工艺等关键内容以及受试者信息要保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7. 借阅期间,资料如有损毁、丢失等,其后果由借阅人承担。